(2015)麻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连贵申请执行林永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栗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连贵,林永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麻执��第39号申请执行人张连贵,男,汉族,麻栗坡县人。被执行人林永洪,男,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申请执行人张连贵与被执行人林永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连贵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麻民初字第266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林永洪支付工钱共计人民币2860.00元及承担诉讼费人民币25.00元,两项共计人民币2885.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申请执行人张连贵同意被执行人林永洪于2015年2月6日前一次性给付工钱人民币2860.00元及承担诉讼费人民币25.00元”的执行和解协议。至此,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麻民初字第2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正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建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