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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杨大振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大振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407号罪犯杨大振,又名,杨印锋,河北省雄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一月十七日作出(2000)保刑初字第12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大振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四年二月十三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二○○六年九月十五日、二○一○年五月六日、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一年五个月、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年月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扬大振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2月5日至2014年7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1997年7月29日因拐卖妇女被劳动教养三年,于1999年10月12日提前解教。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大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2月13日起至2018年8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龚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