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邹宏标与中铁武桥重工(珠海)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宏标,中铁武桥重工(珠海)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43号原告邹宏标,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被告中铁武桥重工(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吕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宏标诉被告中铁武桥重工(珠海)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邹宏标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铁武桥重工(珠海)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宏标撤回对被告中铁武桥重工(珠海)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元,由原告邹宏标承担。审判员 吴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温耀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