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张中慧与杨淑云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中慧,杨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29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张中慧,女。被执行人杨淑云,男。申请执行人张中慧向本院申请执行杨淑云离婚纠纷的本院于2003年1月24日作出的(2003)龙马民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本院于2003年1月24日作出该生效民事调解书,而申请执行人张中慧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中慧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已超过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3)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中慧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昌林审判员 赵 波审判员 陈 术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程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