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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高天良与宁国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天良,宁国市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109号申请执行人:高天良,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宁国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高天良与被执行人宁国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宁民一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郑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