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铜川市金星工贸有限公司与孙雄、陕西榆秦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川市金星工贸有限公司,孙雄,陕西榆秦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金星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雪茹,经理。被执行人孙雄,男,47岁,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榆秦工贸有限公司。铜川市金星工贸有限公司与孙雄、陕西榆秦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秦民初字第0065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孙雄、陕西榆秦工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铜川市金星工贸有限公司2014年8月、9月货款200000元,如逾期未付按逾期付款金额从逾期之日起按月息2%计息至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8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900元,并承担利息12000元,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2106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将案款支付给申请人,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字第00007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霍志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