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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蔡军诉徐筠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军,*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孙某(系蔡军之夫),*出生,汉族,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筠,*出生,汉族,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佳琦,女,*出生,汉族,住****。两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某(系徐筠之父,冯佳琦之外祖父),*出生,汉族,住***。两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丁某(系徐筠之母,冯佳琦之外祖母),*出生,汉族,住****。上诉人蔡军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8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徐筠、冯佳琦系母女关系,是上海市***701室产权人。蔡军系上海市***702室产权人,徐筠、冯佳琦与蔡军是邻居。2014年3月起,蔡军在装修时将公用阳台部位的窗面扩大,并在公共阳台处安装不锈钢围栏。因徐筠、冯佳琦的空调外机安装在蔡军房屋南墙窗户下,蔡军还将徐筠、冯佳琦的空调外机敲至变形。徐筠、冯佳琦将水斗安装在蔡军房屋墙体上,蔡军将徐筠、冯佳琦房屋的玻璃门和洗手池砸碎。为此,徐筠、冯佳琦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蔡军将坐落于上海市***702室南向走廊门恢复为窗户,并拆除安装在公用阳台的不锈钢围栏;2、蔡军赔偿徐筠、冯佳琦损失暂计人民币750元(被蔡军敲碎的水斗价值130元、更换铝合金玻璃200元、空调外机修理费暂估420元)。蔡军不同意徐筠、冯佳琦的诉讼请求。原审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从徐筠、冯佳琦提供的照片来看,蔡军擅自在公共阳台处安装不锈钢围栏,就邻里间对阳台的使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故徐筠、冯佳琦要求蔡军拆除不锈钢围栏之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蔡军擅自将其南向阳台的窗户扩大,虽有不妥,但尚未影响到房屋安全及徐筠、冯佳琦的安全,故徐筠、冯佳琦要求蔡军恢复窗户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蔡军确认敲坏徐筠、冯佳琦的空调外机、水斗、铝合金玻璃等财物的事实,同时徐筠、冯佳琦主张的损失亦较合理,故对于徐筠、冯佳琦要求蔡军赔偿财物损失75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判决:一、蔡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安装于上海市***701室、702室公共阳台上的不锈钢围栏;二、蔡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徐筠、冯佳琦的财产损失(空调外机、水斗、铝合金玻璃)人民币750元;三、驳回徐筠、冯佳琦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蔡军负担。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蔡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由于被上诉人搭建违章建筑在前,且该搭建行为对上诉人的居住安全构成很大威胁,上诉人为了自身安全,在不侵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安装了防盗栏,是正当行为。若要上诉人拆除防盗栏,必须同时被上诉人也拆除违章建筑等,赔偿上诉人多次被被上诉人锯掉的防盗栏。综上,要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徐筠、冯佳琦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要求维持原判。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相邻一方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相邻方作出行为前要力求避免给相邻权利人造成妨害,已造成妨害的,行为人应当排除。上诉人擅自在其与被上诉人共用的阳台安装不锈钢围栏,对相邻方被上诉人使用该阳台构成妨碍,现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予以拆除,于法有据。上诉人称由于被上诉人违章搭建在先,且该搭建物对上诉人构成妨碍,上诉人为自身安全才搭建了不锈钢围栏。若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搭建行为对其构成妨碍,上诉人完全可以就此向被上诉人主张排除妨碍。现上诉人却以此为由作为其擅自搭建的抗辩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至于财产损失赔偿,上诉人在原审中已确认损坏了被上诉人的空调外机、水斗、铝合金玻璃等财物,故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对此予以赔偿,于法有据。综上,原审法院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蔡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方方代理审判员  孙飞代理审判员  毛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曹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