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马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泸州市天下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金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天下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金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497号原告泸州市天下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顿。被告王金才。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天下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金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市天下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金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天下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天下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市天下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春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熊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