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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民初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0307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某乙,男,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 赵 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帅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