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陈奇与建始县鑫建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奇,建始县鑫建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170号原告:陈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钟静,建始县业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建始县鑫建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烟墩大道39号。法定代表人:徐鑫,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陈奇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玮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余诗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