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镜执字第017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林余文与戴晓娟、成红新、曹钟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余文,戴晓娟,成红新,曹钟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1713-1号申请执行人林余文,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戴晓娟,女,1965年4月21日。被执行人成红新,男,1966年10月5日。被执行人曹钟俊,男,1987年2月16日。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林余文申请执行戴晓娟、成红新、曹钟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成红新、曹钟俊所有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仕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