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塞督字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团城山营业厅、刘正佳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团城山营业厅,刘正佳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督字00012号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团城山营业厅,住所地黄石市杭州西路92号。负责人余鸿忠,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刘正佳。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团城山营业厅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刘正佳给付尚欠的电话通信费及违约金。本院受理后,因无法向被申请人刘正佳送达支付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西塞督字00012号的督促程序。审判员 赵锦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