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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桂英与宁夏鼎辉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英,宁夏鼎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张桂英,女,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宁夏贺兰县人,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被执行人宁夏鼎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卢武清,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初字第186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夏鼎辉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张桂英支付商铺使用权转让金336690元、支付利息7575.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047元、执行费5110元,合计35242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宁夏鼎辉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242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立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翟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