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桂英与宁夏鼎辉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英,宁夏鼎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张桂英,女,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宁夏贺兰县人,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被执行人宁夏鼎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卢武清,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初字第186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夏鼎辉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张桂英支付商铺使用权转让金336690元、支付利息7575.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047元、执行费5110元,合计35242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宁夏鼎辉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242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立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翟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