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张祖金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祖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鼓行初字第11号原告张祖金,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中楼乡凤楼村至凤***号。委托代理人王静,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婷,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北大路242号。法定代表人龚友群,厅长。委托代理人郝少松,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祖金不服被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对其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为由,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祖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立红人民陪审员 黄文丹人民陪审员 张 铧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林丽芳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