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4021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巴海·达吾列提与李建民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海·达吾列提,李建民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1民初738号原告:巴海·达吾列提,男,哈萨克族,1964年4月20日出生。被告:李建民,男,东乡族,1986年6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洪林,系伊宁县巴依托海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海·达吾列提与被告李建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巴海·达吾列提提出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巴海·达吾列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海·达吾列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巴海·达吾列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新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海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