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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鳌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超、吴小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超,吴小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鳌民初字第5号原告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70578402-8。地址乐安县鳌溪镇乐安大道125号。法定代表人熊建国,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新辉,男,系该社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超,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被告吴小金,女,1985年7月22日出生。原告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超、吴小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根保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