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罗××、李××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84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因本案于2014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被告人李××,因本案于2014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颜展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6日至12月8日间,被告人罗××、李××受同案人叶××(另案处理)雇佣,在普宁市南径镇林内村一“下山虎”厝座内叶××开设的赌摊中,负责望风。该赌摊以扑克牌为赌具,以赌“木虱”的形式吸引他人参赌,参赌人员累计约×次。2014年12月8日16时许,公安机关现场抓获罗××、李××和参赌人员江×武、叶×亮、叶×粉、叶×凤、刘×珠、蔡×妹、黄×英、蔡×妹等人,查获赌具、赌资等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现场和作案工具的相片、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李××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受雇协助同案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罗××、李××所犯罪名成立。罗××、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罗××、李××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罗××、李××请求从轻处罚,可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罗××、李××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犯开设��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5年7月7日止)。二、被告人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5年7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叶枫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邱渝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PS:本件仅供个人学习、参考使用,请以正式送达文本为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