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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3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汝洪艳与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洪艳,于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386-3号原告汝洪艳。被告于洋。原告汝洪艳诉被告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对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386-2号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上诉后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本案退回本院审理,原告汝洪艳又于2014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汝洪艳提出撤诉系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洪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0600元,减半收取为5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汝洪艳承担。审 判 长  李耀强代理审判员  郭元利人民陪审员  钱妍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志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