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3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汝洪艳与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洪艳,于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386-3号原告汝洪艳。被告于洋。原告汝洪艳诉被告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对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386-2号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上诉后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本案退回本院审理,原告汝洪艳又于2014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汝洪艳提出撤诉系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洪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0600元,减半收取为5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汝洪艳承担。审 判 长 李耀强代理审判员 郭元利人民陪审员 钱妍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志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