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殷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吴某甲诉吴某乙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殷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甲,男,193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吴某乙,男,194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在执行吴某甲诉吴某乙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某乙长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吴某乙在银行存款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勇翔审判员 苏富军审判员 曲红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敬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