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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民初字第4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金某与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杨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4133号原告金某,无业。被告杨某,成年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金某承担。审 判 长  张建民人民陪审员  黄中孝人民陪审员  李邺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