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民初字第4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金某与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杨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4133号原告金某,无业。被告杨某,成年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金某承担。审 判 长 张建民人民陪审员 黄中孝人民陪审员 李邺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