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经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刘光冷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洪经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光冷(自报姓名),男,1988年6月27日出生贵州省贵阳市,无身份证号码,汉族,文盲,无业,家住贵州省贵阳市,现租住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洪经检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光冷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决定立案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梦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光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光冷携带液压钳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到龙潭小区四区5栋1单元一仓库,窃取了被害人陈小某的速派奇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450元)。2014年9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光冷携带液压钳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到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上罗村向家停车棚内,窃取了被害人张小某利捷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110元)和被害人邹某某迪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460元)。据此,指控被告人刘光冷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光冷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未提出辩解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光冷携带液压钳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到龙潭小区四区5栋1单元一仓库,窃取了被害人陈小某的速派奇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50元)。2014年9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光冷携带液压钳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到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上罗村向家停车棚内,窃取了被害人张小某利捷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10元)和被害人邹某某迪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60元)。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刘光冷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抓获,并从其驾驶的燃油助力车上扣押了套筒、扳手、钳子、螺丝刀、液压钳等作案工具。2009年10月30日,被告人刘光冷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0年11月16日刑期届满。2010年12月23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2年9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4年3月9日因盗窃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处予行政拘留十日。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张小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4日下午6时30分至5日上午7时之间,停在向家停车棚里的一辆利捷牌黄色电动车被盗,2013年8月份购买的,购买价3800元,型号是精鹰。2、被害人陈小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22日晚上10时左右至23日上午9时之间,停在龙潭小区四区5栋一单元楼下一个仓库里的一辆速派奇牌红色电动车被盗,2013年10月1日购买的,购买价1800元,车型编号TDR838Z,型号是小蜜蜂五代,车架号165521332078915。3、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4日晚上8时左右至5日上午7时20分之间,停在向家停车棚里的一辆轩迪牌银白色电动车被盗,2014年7月20日购买的,购买价1500元,型号是轩迪TDR38Z,车架号是201306008562414。4、指认现场及赃物、作案工具照片,证实盗窃现场情况及作案使用的交通工具、作案工具液压钳、扳手、套筒等外部特征。5、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4年10月16日,公安机关扣押了刘光冷的作案工具套筒、扳手、钳子、螺丝刀、液压钳及燃油助力车一辆。6、鉴定意见书,证实被盗的三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020元。7、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0月16日,红谷滩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刘光冷行色可疑,上前盘问发现其有盗窃电动车的企图,后被带回办案中心审讯。8、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刘光冷的两面照片,证实刘光冷的身份情况,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009年10月30日,被告人刘光冷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0年11月16日刑期届满。2010年12月23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2年9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4年3月9日因盗窃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处予行政拘留十日。9、被告人刘光冷的供述与辩解,供认其叫刘光冷,男,1988年出生(具体日子不知道),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九化乡西山村,现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红谷八路,无身份证号码,出生时没有办户口。2014年10月16日凌晨1点左右,其带好了偷电动车的做案工具(液压钳、钳子、扳手、起子、裁纸刀、套筒等)并骑着摩托车到新建县去偷摩托车,没有找到合适的作案目标。凌晨4点左右的时候其从新建县骑摩托车回红谷滩,巡逻民警发现其形迹可疑,其开着摩托车跑,没跑出多远被巡逻民警抓住了。2014年8月23日凌晨1点左右,其在龙潭小区四区5栋1单元楼下的一个仓库里偷了一辆女式的电动车,将电动车卖掉了,卖了五百元钱。2014年9月5日凌晨1点左右,在上罗村向家停车棚里偷了一辆金黄色的女式电动车和一辆银白色的小电动车。二辆电动车总共卖了1100元钱。作案工具套筒、扳手、钳子、螺丝刀、液压钳、美工刀、手电筒等被民警扣押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光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0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刘光冷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刘光冷曾因盗窃,多次受到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光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限本判决执行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琼代理审判员 陈南平人民陪审员 周维德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