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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民申字第1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四川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谢连华、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刘海兵、杨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四川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谢连华,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刘海兵,杨彬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申字第19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航天路中段*号。法定代表人:郭昌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永明,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连华,男,汉族,1957年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阳联明,重庆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横小南街*号。法定代表人:谢应文,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宜宾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岸金鱼街**号。法���代表人:谢德龙,该公司董事长。一审第三人:刘海兵,男,汉族,1969年2月6日出生。一审第三人:杨彬,男,汉族,1969年10月13日。再审申请人四川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谢连华、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宜宾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刘海兵、一审第三人杨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民终字第3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四川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邓军审 判 员  谯斌代理审判员  郭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谭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