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4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自佰才与赵磊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415-2号原告自佰才,男,汉族,住滕州市。被告赵磊,男,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崔艳,女,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崔永,男,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自佰才与被告赵磊、崔艳、崔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佰才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均由原告自佰才负担。审 判 长 彭向森审 判 员 于新彦代理审判员 魏 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程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