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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4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自佰才与赵磊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415-2号原告自佰才,男,汉族,住滕州市。被告赵磊,男,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崔艳,女,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崔永,男,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自佰才与被告赵磊、崔艳、崔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佰才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均由原告自佰才负担。审 判 长  彭向森审 判 员  于新彦代理审判员  魏 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程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