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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包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73号原告:包某,无固定职业。被告:陈某,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包某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包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漪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戴桑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