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罪犯杨仕平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582号罪犯杨仕平,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八监区服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9日作出(2003)宜中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仕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6日作出(2003)川刑终字第1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8日以(2006)川刑执字第72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6年5月18日至2024年5月17日止;于2008年9月19日以(2008)自刑执字第2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0年12月20日以(2010)南中法刑执字第18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又于2013年2月6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3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仕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2年12月至2014年11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38分,月均5.7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杨仕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仕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6年5月18日至2018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登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郑玥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