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佛城法槎民初字第6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杨群、杨醒等与杨顺根、杨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群,杨醒,杨桂颜,杨顺根,杨果,杨桂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槎民初字第601-1号原告杨群,女,汉族,公民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821。原告杨醒,女,汉族,公民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82X。原告杨桂颜,女,汉族,公民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024。被告杨顺根,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635。被告杨果,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810。被告杨桂珠,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82X。本院认为:原告杨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群撤回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严泳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