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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中法审监行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李孔添行政确认纠纷再审申请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孔添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审监行申字第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孔添,男,1944年10月1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阳东县,现住阳东县。再审申请人李孔添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阳中法立行终字第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孔添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从(1999)阳中法经终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申请人是侵权纠纷失实不当。2、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阳中法立行终字第13号行政裁定称申请人一直到2014年9月5日才向法院起诉,申请人已在应当知道时即从1999年1月向阳江市人大申诉没有超出法定时效。二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3、申请人的自留山从1962年至1997年使用管理收益35年内,朗尾村没有提出争议。请求:1、撤销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阳中法立行终字第13号行政裁定;2、撤销阳东县合山镇人民政府合府裁(1997)01号裁决;3、请求判决申请人井汶尾自留山约30亩的林地退还给申请人长期使用。4、撤销(1999)阳中法经终字第139号民事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李孔添主张的井汶尾约30亩自留山,于1997年10月28日经阳东县合山镇人民政府作出了合府裁(1997)01号裁决,再审申请人李孔添不服,申请复议。阳东县人民政府于1998年2月20日作出了东府复决(1998)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申请人李孔添不服,应在收到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后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政府作出裁决前,虽然申请人李孔添多年来多次向检察院和人大等有关部门申诉,但其没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申请人在再审期间亦未能提供新证据证明未过诉讼时效的正当理由,故申请人李孔添直至2014年9月5日才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显然已超出法定的起诉期限。因此,一、二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再审申请人李孔添的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孔添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耀聪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莉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