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金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昌杰、季桂英、王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杰,季桂英,王玉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金初字第82-1号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培学,该社理事长。被告王昌杰,男,195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被告季桂英,女,195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被告王玉明,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昌杰、季桂英、王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玉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康县王集营业所的存款4478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玉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康县王集营业所的存款447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向阳审判员 曹英时审判员 陈 晨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翔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