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谢正栋诉枣阳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正栋,枣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行初字第00001号原告谢正栋。被告枣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刘有飞,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丰收,湖北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靖,湖北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正栋诉被告枣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因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正栋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正栋负担。审判长 王建华审判员 李开兵审判员 吴兆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