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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封民初字第00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韵宣、张翠翠与封丘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韵宣,张翠翠,封丘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封民初字第00923号原告:王韵宣,女,2013年3月4日生,汉族。原告:张翠翠,女,1991年8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帅,男,1988年1月5日生,汉族。被告:封丘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张金浩,院长。地址:封丘县城关镇北干道中段。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王韵宣、张翠翠与被告封丘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当本院在受理原告王韵宣、张翠翠诉被告封丘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韵宣、张翠翠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韵宣、张翠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韵宣、张翠翠负担。审判长  耿长春审判员  鲍丽霞陪审员  贺学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建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