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封民初字第00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韵宣、张翠翠与封丘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韵宣,张翠翠,封丘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封民初字第00923号原告:王韵宣,女,2013年3月4日生,汉族。原告:张翠翠,女,1991年8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帅,男,1988年1月5日生,汉族。被告:封丘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张金浩,院长。地址:封丘县城关镇北干道中段。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王韵宣、张翠翠与被告封丘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当本院在受理原告王韵宣、张翠翠诉被告封丘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韵宣、张翠翠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韵宣、张翠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韵宣、张翠翠负担。审判长 耿长春审判员 鲍丽霞陪审员 贺学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建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