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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巴东刑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谭某甲、黄某、谭某乙、谭某丙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甲,黄某,谭某乙,谭某丙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巴东刑初字第00008号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由巴东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由巴东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谭某乙,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由巴东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谭某丙,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由巴东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公诉刑诉(2014)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甲、黄某、谭某乙、谭某丙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覃丹凤、书记员彭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甲、黄某、谭某乙、谭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以来,巴东县清太坪镇黄土溪村民委员会因修建办公楼和村级公路负债43000元,2013年12月28日,该村民委员会干部组织各村民小组组长、所在村支部党员、村民代表讨论决定将本村集体林场的成材树木变卖后偿还债务。被告人黄某、谭某乙、谭某丙获知村委会该决议后,遂约定三人共同承包经营该村林场,并于2014年1月22日签订《林场树木经营承包协议》,被告人谭某丙务工在外,授权委托被告人黄某签订本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黄某、谭某乙、谭某丙共同投资35000元承包黄土溪村农场经营权,由黄某任三人小组组长,经营投资和利润平均分配。同日,被告人黄某作为合伙人代表与被告人谭某甲以该村委会法定代表人之名签订《黄土溪村林场树木经营权转让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由黄某出资35000元购买村集体林场(小地名王言山)4米高、直径6公分以上的松木、杉木,采伐期限为2014年1月22日至同年3月30日。合同签订的当日,被告人谭某甲代表黄土溪村民委员会收取被告人黄某现金35000元。尔后,被告人黄某、谭某乙开始在购买的集体山林中采伐木材,2014年3月,被告人谭某丙从外地务工返家,将其应支付的合伙股金13000元交予被告人黄某,并同被告人黄某、谭某乙修建通往林场的公路,对已砍伐的木材经过处理后转运至公路边。2014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谭某甲、黄某、谭某乙、谭某丙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在集体山林采伐林木187株,其中松木111株、杉木71株、杂木5株。上述所采伐的林木经被告人黄某、谭某乙、谭某丙加工制成原木和条木共计986件,材积52.793立方米,折合活立木蓄积为91.81立方米。其中,松原木802件,材积45.092立方米,杉原木171件,材积6.497立方米,杂原木6件,材积0.1332立方米,松条木7件,材积1.071立方米。巴东县森林公安局于2014年3月26日对以上采伐的木材依法予以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甲、黄某、谭某乙、谭某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立木蓄积计算说明、松原木材积计算表、杉原木材积计算表、松条木材积计算表、杂原木材积计算表、巴东县森林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复制件、林场树木经营承包协议、收条、黄土溪村林场树木经营权转让合同、关于黄土溪村集体林场权属及四至范围的情况说明、证明、关于全村公路硬化指标落实合同条款决议、关于黄土溪原村级林场木材处理的决定、黄土溪村新修村委会需要木材的报告复印件、关于处理村林场木材化债的情况汇报复印件、关于处理黄土溪村林场的木材情况说明复印件、关于要求依法从宽处理黄土溪村村委会出售村林场林木的请求、当选证书的复印件、巴东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出具的4份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证人谭某丁、高某的证言;被告人谭某甲、黄某、谭某乙、谭某丙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检尺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黄某、谭某乙、谭某丙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未取得合法采伐林木手续的情形下,滥伐林木91.81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滥伐林木罪,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甲、黄某、谭某乙、谭某丙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甲、黄某、谭某乙、谭某丙在实施滥伐林犯罪中地位和作用相当,没有主从犯之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谭某甲、黄某、谭某乙、谭某丙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各自的犯罪事实,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甲、黄某、谭某乙、谭某丙所滥伐的林木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扣押,系被动退赃,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甲、黄某、谭某乙、谭某丙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谭某甲、黄某、谭某乙、谭某丙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黄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谭某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谭某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五、在案扣押材积为52.793立方米的木材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 涛审 判 员  刘 念人民陪审员  黄海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向小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