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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侨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侨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138号原告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绍龙。委托代理人江化莺,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秋,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福建侨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松。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侨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福建侨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住所地均在本院辖区内,本案起诉时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亦在本院辖区内,且本案诉讼标的额为2000000元未超过基层法院受理标的额不超过8000000元的规定。原告向本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亦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综上,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福建侨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福建侨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继勇审 判 员  何武洪代理审判员  王水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姚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