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城执字第0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路卫民与XX、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执字第00059-2号申请执行人路卫民,退休医生。被执行人XX,个体户。被执行人李伟。本院在执行路卫民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5)鄂宜城民一初字第00018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XX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路卫民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XX偿还借款2800000元、约定利息1428000元、违约金56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52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法定义务。被执行人XX一直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在执行过程中其父亲李某主动为其提供担保,保证于2015年1月30前偿还申请执行人路卫民的全部欠款。保证期限到后被执行人XX及其担保人李某均未偿还欠申请执行人路卫民的欠款,亦未申报可供执行财产。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XX、李某价值500万元的资产或冻结(扣划)两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云伟审判员 石 磊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凤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