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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二初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安徽多力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中安时装有限公司、含山县林头富强羽绒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xx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徽xx时装有限公司,含山县xxxx羽绒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0425号原告:安徽xx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杨xx,总经理。被告:安徽xx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被告:含山县xxxx羽绒厂,住所地含山县。法定代表人:刁xx,经理。本院在审理安徽xx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xx时装有限公司、含山县xx羽绒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xx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含山县xx羽绒厂价值12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安徽xx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告含山县xx羽绒厂12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其他等值财产;二、对杨xx提供担保的位于合肥市淮河路房屋进行查封,限制其产权转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占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姣姣本裁定书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