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执恢复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春月与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第一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月,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恢复字第00193号申请执行人王春月,女。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王培荣,系该组组长。王春月申请执行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第一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咸秦民初字第02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第一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王春月征地补偿款6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第一村民小组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应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秦执恢复字第00193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沙连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