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民(商)初字第1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航天益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航天益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商)初字第10137号原告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中山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顾清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焕琴,女,1967年3月31日出生。被告北京航天益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双园路9号2幢北一层北四层。法定代表人杨兴文,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航天益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北京航天益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航天益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航天益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七百五十二元,由原告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钟金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穆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