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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民一初字第1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钱忠远与李广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忠远,李广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沭民一初字第1955号原告:钱忠远,居民。被告:李广州,居民。原告钱忠远诉被告李广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忠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广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忠远诉称,2013年11月18日,被告以做生意需资金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21800元,原告便借给被告现金218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详见欠条,当时约定使用期限1个月。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以自己所贷款项未能批下为由拒绝偿还,事实上经原告了解被告的贷款已经批准,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借款21800元。被告李广州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18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借条载明“欠条今欠钱忠远现金贰万壹仟捌佰元正欠款人李广州2013.11.18号”。后原告催要借款未果,于2014年8月8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18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及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予以证实,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1800元,有原告陈述及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证实,应予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广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钱忠远借款21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元、保全费320元,共计收取665元,由被告李广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兰成审判员  程玉光审判员  赵德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贺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