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中民三终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铜陵东晖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王玉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玉蓉,铜陵东晖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民三终字第000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蓉,女,汉族,1966年10月1日出生,住铜陵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铜陵东晖房地产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019290-8。法定代表人薛君南,总经理。上诉人王玉蓉与被上诉人铜陵东晖房地产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1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玉蓉又以与被上诉人铜陵东晖房地产有限公司已协商一致为由,于2015年2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玉蓉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玉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王玉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策审判员 杨 莉审判员 迟友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韦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