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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民初字第01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灞民初字第01933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李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排妨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退付其100元,下余100元由其自行承担。审 判 长  韩立军代理审判员  杨 扬代理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