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秦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刑初字第0006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男,汉族,初中文化,重庆某某保险公司万州支公司员工,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高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被告人秦某得知黄某某急于办理养老保险后,表示愿意帮其办理。次日,秦某到万州区社保局咨询后,明知黄某某不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申请资格,仍然对其谎称养老保险已办妥,并自制了一份养老保险缴款通知书,要求黄某某将保险费和手续费汇入其指定账户。同年7月28日,黄某某之妻邓某某将91712元钱汇入秦某提供的邮政银行账户。随后,被告人秦某为黄某某制作了假的退休证和退休审批表。同年10月,被害人经查询得知被告人秦某给其的手续全是伪造的,并于同月22日在万州区某某烤鱼店找到秦某,在要求其退钱无果的情况下报警,经查随即到现场将被告人秦某抓获。被告人秦某于2014年10月24日退还了被害人黄某某91712元现金,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退休审批表、申报表及缴款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扣押清单、万州区社保局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户籍证明,证人邓某某、谭某某、张某某、刘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秦某的��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主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秦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 鹤人民陪审员 冉振平人民陪审员 熊得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