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海右民初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右民初字第00564号原告张某某,男,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干部,住辽宁省凌海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请求,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为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峻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田放(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