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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0141号原告:梁某某,女,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方茂林,宁国市甲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男,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曹成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鲍文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