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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一初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程飞与陈文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英,程飞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1816号原告陈文英。委托代理人王利红,海南弘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永峰,海南弘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英与被告程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处分的体现,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文英负担。审 判 长  郑忠东代理审判员  周慧娟人民陪审员  施大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余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