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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萍与胡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1522号原告李萍。被告胡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萍与被告胡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萍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晓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蒲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