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萍与胡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1522号原告李萍。被告胡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萍与被告胡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萍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晓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蒲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