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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0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黄剑碧与杨艾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剑碧,杨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0916号原告:黄剑碧,女,生于1978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李行,重庆市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艾,女,生于1981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受理原告黄剑碧与被告杨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剑碧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剑碧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剑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黄剑碧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化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云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