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中大贝莱特压滤机有限公司与淄博嘉泽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大贝莱特压滤机有限公司,淄博嘉泽纳米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中大贝莱特压滤机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淄博嘉泽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中大贝莱特压滤机有限公司与淄博嘉泽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2)岱商初字第14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46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淄博嘉泽纳米材料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大贝莱特压滤机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大贝莱特压滤机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2)岱商初字第14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红艳审判员 王东升审判员 赵党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国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