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黄宗均与杨再银、朱定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宗均,杨再银,朱定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黄宗均。被执行人杨再银。被执行人朱定文。黄宗均与杨再银、朱定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宗均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718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朱定文于2015年2月5日前给付20000元,于2015年5月1日前给付15000元,于2015年10月1日前给付3218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时,可向由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固红审判员 陈启康审判员 李世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徐 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