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执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四川宇洋生态公司申请执行王永川其他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宇洋生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王永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63-1号申请人四川宇洋生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鲜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永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17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王永川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王永川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开户帐号有存款83481.5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永川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开户帐号存款83481.59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何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