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社桥民初字第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秦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桥民初字第022号原告秦某某,女,29岁。被告吴某某,男,3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明宣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邱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