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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桥民初字第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秦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桥民初字第022号原告秦某某,女,29岁。被告吴某某,男,3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明宣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邱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