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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韩同军与董六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同军,董六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韩同军,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董六会,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21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董六会名下有别克牌豫EJ01**号黑色小型汽车一辆和(挂靠在安阳市恒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豫EJ01**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红色大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董六会的豫EXXX**号重型半挂牵引红色大型汽车一辆。二、限被执行人七日内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如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对扣押的车辆进行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郭新伟 来源: